尹某某等19人到西港搞电诈被判刑
人民法院报讯近日,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尹某某、郭某某等19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,依法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2018年3月以来,毛某某(另案已判)与他人共谋,通过设立公司、熟人介绍等多种方式招募人员,以高额收入为诱,将所招募人员先后组织前往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、缅甸联邦共和国仰光市等地从事跨境电信诈骗活动。
诈骗集团以境外成立的公司为幌子,设业务部、结算部、后勤部、地产部等部门,设定底薪加提成的薪酬模式用于鼓励团伙成员实施犯罪。并对团伙成员设定了不能使用私人电子设备连接公司Wi-Fi,统一配发专用于诈骗的电子设备和社交软件账号,不得拍摄公司环境,不得打听他人工作内容,不得使用真名、只准使用化名,统一收回等管理制度。
诈骗集团预先拟定博彩类或金融投资类的诈骗方式与“话术”,将“话术”与获取的国内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业务部负责人下发至各诈骗团队。各诈骗团队人员将上述信息下发至其所负责的诈骗小组后,诈骗小组内的成员利用微信、QQ等社交软件添加国内网民、股民至聊天群或直播间内,吹捧老师的虚假信息,营造可以赚取不菲收入的假象。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,通过推荐虚假平台买卖“比特币”“联彩App”等方式,诱骗被害人进行充值投注。操控虚假平台的后台数据制造指数大跌的假象,或是在被害人提现时以信息错误、账户冻结等虚假理由拒绝提现,骗取被害人财物。该诈骗集团自设立以来,诈骗了数额特别巨大的人民币。
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,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、危害后果、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情况,结合控辩双方意见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