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院报重磅发文,对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
分了三种情形大白话理解:
1,没参与前期同谋诈骗,但成功吸资后,通过加密货币帮助非法资金洗钱出金进行抽成盈利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。
2,明知对方资金是诈骗分子犯罪赃款,仍长期为其在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的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3,资金不一定构成赃款,但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诈骗,还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服务的,也构成犯罪。
不知准不准确,主要还是针对OTC,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细则,一旦出问题,“主观明知”这四个字很微妙啊!